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而聘用残疾人士,工资标准达不到法律底线要求,也将涉嫌违法
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而聘用残疾人士,工资标准达不到法律底线要求,也将涉嫌违法 | HR理法师:
待岗员工也有权得到达标生活费
劳动者潜在权益保护篇
案情介绍
2010年4月1日,某公司与肢体残疾人王先生签订劳动合同书,约定王先生根据公司工作需要,担任服务岗位工作,公司生产工作任务不足导致劳动者待工的,公司按北京市最低生活费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。
合同签订后公司未安排王先生到岗工作,但每月向王先生支付一定款项,款项数额低于同期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%。因此,王先生诉至我院,要求公司支付2010年4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期间的最低生活费差额37156元。